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屬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煙臺環保單位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行嚴厲處罰,具體措施如下:
一、行政處罰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煙臺環保單位將責令企業立即改正,或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措施,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可責令企業停業、關閉。例如,南昌市某環保有限公司因私設暗管排放滲濾液廢水,被處以40萬元罰款。
二、行政拘留措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對通過暗管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企業,除依法處罰外,煙臺環保單位還將把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如定安縣某養豬合作社私設暗管排放沼液,相關責任人被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三、執法實踐要點
煙臺環保單位在執法過程中,將嚴格核查企業排污行為,對發現的私設暗管行為立即立案調查,并依據法律條款準確處罰。同時,通過“一案雙查”機制,既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又對相關責任人實施行政拘留,形成執法高壓態勢,有效遏制環境違法行為。